北京市房屋装修工程投诉管理办法2008/11/8 10:02:53 来源:北京家装网 已访问:3409 次 |
第一条 为保护家庭装饰消费者和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客户对家庭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上海市家庭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家装协会)及各区(县)家庭装饰行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家装办)受理家庭装饰工程的投诉,依照本办法执行。以上市、区两级机构统称为家 第三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贡处理家装工程投诉。 第四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二章 投诉管辖 第五条 家装工程投诉由被投诉人注册所在地的区家装办管辖。 第六条 区家装办受理的家装工程投诉如不属于本区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家装办处理。接受移送的区家装办对投诉管辖的有异议的,由市家装协会裁定管辖权归属。 第七条 市家装协会有权处理区家装办管辖的家装工程投诉。 第八条 区家装办管辖的家装工程投诉,认为需要由市家装协会处理的,可以移请市家装协会处理。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九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 (三)被投诉人属于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会员的企业; (四)非会员单位的投诉按规定转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含传呼机、手机号码)、邮政编码; (二)家装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三)投诉人的要求、理由及事实、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投诉日期。 第十一条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过保修期,被诉方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检验鉴定的; (五)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者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的; (六)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者处理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受理家装工程投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被投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引起的产品质量争议,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家装工程争议调解的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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