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12/16 17:23:22 来源:北京齐家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已访问:2601 次 |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六条 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详见附录1): (一)封面; 第七条 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附录2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 家装计价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2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家装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第九条 家装计价的依据: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家装计价应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完成家装工程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合理的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按规定计取税金,提出工程报价,经与业主协商后,确定施工合同价款。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报价,不得故意漏项、缺项。 第十二条 家装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组成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 第十三条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计算: 人工费=Σ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第十四条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应以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合理确定费率和利润率或参照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参考费率和利润率计算。 第十五条 税金的计算:依据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税率及其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 家装计价文件,应加盖家装施工企业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专用章。编制计价文件的人员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家装计价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业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第十九条 业主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内预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应划分不同阶段及时支付,水、电、气等管线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家俱、天棚、厨卫、涂饰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5%,不高于合同金额的95%。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业主核实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当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按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及预算书以外的零星工程项目,承包人应首先就用工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等向业主提出施工签证,业主签证认可后承包人方能施工;业主未签证认可,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下列结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水、电、气等管线走向图);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7天为限)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第二十七条 业主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后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余额及因变更后追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采用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的约定,应按本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造价管理站应在工程造价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定期发布家装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为家装计价和工程结算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家装计价活动中,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建立家装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家装企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建委将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在武汉建设网或其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家装企业违反本办法,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取得《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取消其家装行业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发现家装计价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