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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设陷阱受骗客户法庭胜诉三案例说开去

2007/1/3 0:00:00   许巍  来源:焦点装修家居网-中国质量报 已访问:2793 次
 
        北京业主南先生、王先生和邵女士3人,慕名上海一家知名装修公司的品牌声誉,听信了对方的虚假承诺,毅然与其签约,请该公司为他们新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没料想却陷入深深的装修陷阱之中,使得他们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受到巨大的损失,遂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讨回公道。法院最终判决这3人胜诉,但他们谈起这段经历,仍然感到心力交瘁,苦不堪言。

        名不副实的虚假承诺。

        这家上海知名的装修公司,曾经在北京的媒体上以“装修要报钉子价”的报道,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注意。文章称,作为上海知名的装修公司,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北京消费者,推出了“全责家装”与“钉子报价”两项特色服务,在北京家装市场开创了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文章说,在家装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互相推诿。针对这种情况,他们公司推出的“全责家装”,提倡为用户提供从选料、设计、家具、饰品、施工等方面全方位的服务。对消费者居住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到底。“全责家装”的出现实现了家庭装潢由“一次性”服务到“持续性”服务的提升,为消费者的家居环境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这则报道刊登后,京城众多消费者按图索骥找到这家公司设在北京东方家园的分公司。到现场一看,该公司果然非同凡响,在4000平方米的家庭装潢实景样板房内,新潮华丽而又不失实用舒适的设计,彬彬有礼举止得体的专业人员,加上墙面上悬挂着的十余块写有“全国室内装饰百强企业”等字样的奖牌锦旗等,的确令消费者大开眼界。

         尤其吸引人的两项特色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一项是该公司在《北京家庭装饰》刊物上,把“全责家装、钉子报价”的承诺进一步细化,其内容是,该公司在全国率先公布的256项家装验收标准,全面接受客户专业化监督验收;其独家开发的电脑预算系统,工料分开透明,收费细致到让客户清楚使用了多少根钉子,让您充分感受上海人对质量的斤斤计较。第二项是该公司在印制精美的装潢手册上宣称:该公司与北京著名的建材超市强强联合,材料货真价实,进行双层验收,共同为行业正规化做贡献,诚信服务于京城人民;业务、设计、施工人员均经过严格的上岗培训,前期市场导入由上海队施工;售后实行两年保修,终身维护,受理投诉保证在24小时内回复。
 
         如此设计新颖、精湛的实景样板间,业务精通、服务周到的设计师,信誓旦旦的庄重承诺,赢来了众多消费者的信任和纷纷解囊签约。私营企业家南某、文艺工作者邵某及法律工作者王某等人也成为这批签约人中的3位。南某签约装修的是一幢约300平方米的别墅,部分材料自备,装修款30多万元;邵某签约装修一幢约270平方米的别墅,全部材料自备,装修款10余万元;王某签约装修一套200多平方米的复式住宅,部分材料自备,装修款22万元。3人先后与该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按约定交付了装修款,并由有关部门在合同上加盖了“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合同认证意见”的公章。本以为就此可以放心等候大功告成的3位业主,怎么也想不到,接下来发生的怪事使得他们无异于掉进了一个“美丽”的装修陷阱。

        苦不堪言的维权经历

        工程开工后,业主很快发现既没有前期市场导入的上海施工队伍,也没有经过严格上岗培训的施工人员,所看到的是工程被连连转包,现场野蛮施工,工程质量低劣,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施工人员使用的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预算不实,价格欺诈。当业主向公司反映解决上述问题期间,施工队伍竟然不告而别全部撤出施工现场终止施工。到当时为其盖章的部门交涉尽快协调解决恢复施工时,遭到拖延与拒绝。经到工商部门查询,才知道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市场合同认证章的某家居广场,根本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负责签约的北京分公司系上海公司的内资分公司,属非法人单位,其注册资本为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即使运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北京分公司和家居广场也可以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二者根本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被告主体参与诉讼。连续几个精心设计的“陷阱”,将3位装修者推向十分尴尬的境地,只能忍气吞声地进行妥协,请求恢复施工,先是无人理睬后又遭到无理拒绝;诉诸法律,无人符合被告条件;听之任之,数十万元装修款已付,数百万元购买的别墅被弄得断壁残墙不堪入目,长期不能入住令人难以忍受。事情发展至此,3位消费者别无他法,最终分别选择了将上海家装公司追加为被告告上法庭的办法,直到3起诉讼在3个法庭内分别胜诉。

         针对南先生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一、上海公司退还南某已付工程款152611元 ;
         二、赔偿南某已付材料款47287元;
         三、按合同约定支付南某违约金77213.24元 (计算方法为:从自终止施工日至判决日)。

        针对邵女士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

        一、解除邵某与上海家装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返还邵某工程款60000元,设计定金3000元;
        三、支付邵某违约金(每日以双方约定违约金的0.6元计算,自2003年3月15日终止施工日至2003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解除王某与上海家装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退还王某装修费156224.76元 [说明:该退还数额扣除了已使用的部分装修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61920元(计算方法为:自2003年3月15日终止施工日至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止(即2003年7月22日),返工费200元。
        三、给付王某物业管理费3180元,装修管理费,300元,工商查档费450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就案说法

        上述3份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挽回了消费者的部分损失,但是3位消费者为此付出的精力和心血却是难以得到补偿的。

        对此,一位法律界的资深人士对记者介绍说,房屋装修是一项综合整体工程,由地砖、地板、屋顶、墙面、水电气、洁具、灯具等多种项目组成,具有专业性和知识性,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到价格、品牌、质量方面的欺诈。因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时应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全面欺诈的应按照所收取装修款的一倍赔偿。例如:上述案例上海家装公司北京分公司这种恶意终止装修的,应该按照所收取装修款的一倍赔偿。   
        2.部分欺诈的按照所欺诈部分价款的一倍赔偿。例如:合同约定墙面使用某种规格的立邦漆但使用的不是立邦漆或不是约定品牌规格的立邦漆,则应按照这种品牌规格立邦漆价款的一倍赔偿。

        这位法律专家说,如果在住宅装修欺诈案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机制,有利于更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法院在审理住宅装修欺诈案件时会有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简单统一的裁判标准.
        第二,违法企业在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的震慑下不敢以身试法.
        第三,消费者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四,住宅装修行业因此才可能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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