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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010/8/28 16:02:01    来源:北京齐家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已访问:4771 次
 

(DBJ/T01-43-200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2003-08-05 发布 2003-10-1 实施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双方可进行补充规定或采用其他验收标准。
1.0.4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0.5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
3、任意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0.6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 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 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2.0.4 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 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 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2.0.7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2.0.8 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2.0.9 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0.10 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2.0.11 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0.11。
3.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3.2.1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2.3 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2.4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3.2.5 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3.2.7 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3.2.8 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3.2.9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3.2.10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3.2.11 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3.2.12 木门窗制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3的规定。
3.3 铝合金门窗安装
3.3.1 铝合金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 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配件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材质。
3.3.3 门窗安装应横平竖直,与洞口墙体留有一定缝隙,缝隙内不得使用水泥砂浆填塞,应使用具有弹性材料填嵌密实,表面应用密封胶密闭。
3.3.4 铝合金门窗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铝合金门窗的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3.5 铝合金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推拉扇必须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门窗扇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无走扇。
3.3.6 铝合金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无划痕、无碰伤。
3.3.7 铝合金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卷边脱槽。
3.3.8 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8的规定。
3.4 塑料门窗安装
3.4.1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内衬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要求时,门窗型材应选用多腔式,壁厚不小于2.2mm,内衬钢板厚度不小于1.2mm。
3.4.2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
3.4.3 塑料门窗扇,平开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应平移灵活,无阻滞现象,位置正确,关闭时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外墙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3.4.4 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闭孔弹性保温材料,填嵌密实,表面用密封胶密封。
3.4.5 门窗安装五金配件应先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打入。
3.4.6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3.4.7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3.4.8 塑料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4.8的规定。
4.0.1 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胶合板、水泥板为面板的工程验收。
4.0.2 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级别、规格和隔声、隔热、阻燃等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4.0.3 轻钢龙骨安装要符合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4.0.4 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棱、掉角。
4.0.5 木质龙骨和木质罩面板在安装前应进行防火处理。
4.0.6 木质罩面板接头位于龙骨中心,明缝或压条宽厚基本一致,与龙骨结合严密。
4.0.7 在轻钢龙骨上固定罩面板应用自攻螺钉,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处应做防锈处理。
4.0.8 潮湿处安装轻质隔墙应做防潮处理,如设计有要求,可在扫地龙骨下设置用混凝土或砖砌的地枕带,一般地枕带高度为120mm,宽与隔墙宽度一致。
4.0.9 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铺设厚度均匀、平整、填充饱满,应有防下坠措施。
4.0.10 罩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拼缝严密、压条顺直、不露钉帽。套割电气盒盖位置准确,套割整齐。
4.0.11 轻质隔墙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5.0.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壁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5.0.2 壁纸、壁布的品种、质量、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壁布的品种配套选用。
5.0.3 裱糊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平整。
5.0.4 裱糊前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8%木材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2%;
5.0.4.2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宜涂刷封闭底漆;
5.0.4.3 旧墙面必须清除疏松的装饰层并涂刷界面剂;
5.0.4.4 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5.0.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5.0.6 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墙面应用整幅裱糊,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花纹图案拼接吻合,色泽一致。
5.0.7 表面无气泡、空鼓、裂缝、翘边和斑污。
5.0.8 距墙面1.5m处正视不显接缝。
5.0.9 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门、踢脚板交接处边缘垂直整齐无毛边。
5.0.10 阴阳角垂直方正,阴角处应断开搭接,阳角处包角无接缝。
6.0.1 本章适用于室内墙面、门面各类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6.0.2 软包织物、皮革、人革等面料和填充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防腐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0.3 软包工程的衬板、木框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牢固,不得松动。
6.0.4 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棱角方正,周边平顺,表面平整,填充饱满,松紧适度。
6.0.5 单块软包面料不宜有接缝。织物裁剪时经纬线保持顺直。
6.0.6 软包安装平整,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
6.0.7 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和皱褶。
6.0.8 软包饰面与压条、盖板,踢脚线,电器盒面板等交接处应交接紧密、无毛边。电器盒开洞处套割尺寸正确边缘整齐,盖板安装与饰面压实,毛边不外露周边无缝隙。
6.0.9 软包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6.0.9的规定。
7.0.1 本章适用于墙、地面饰面石材、饰面砖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7.0.2 石材、墙地砖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7.0.3 饰面板块表面不得有划痕,裂纹、风化、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结块水泥作胶结材料。
7.0.4 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进行规格套方,保证规整,进行选色,减少色差,进行预排,减少使用非整砖,有突出墙地面的物体应按规定用整砖套割,套割吻合边缘齐整。
7.0.5 石材铺设前宜做背涂处理,减少“水渍”、“泛碱”现象发生。
7.0.6 墙地砖铺贴应砂浆饱满、粘贴牢固,墙面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铺贴数量的5%。
7.0.7 表面平整,接缝平直,缝浆饱满,纵横方向无明显错台错位,颜色基本一致、无明显色差,洁净无污积和浆痕。
7.0.8 石材、墙、地砖铺贴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0.8。
8.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工程质量验收。
8.2 木质地板
8.2.1 木质地板工程用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和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含水率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不宜大于10%。
8.2.2 铺装前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
8.2.3 铺设地板基层所用木龙骨、毛地板、垫木安装必须牢固、平直。
8.2.4 木质地板面层与基层铺钉或粘接必须牢固无松动。
8.2.5 当不使用毛地板,直接在龙骨上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主龙骨间距不得大于300mm,地板接缝在龙骨中线上。
8.2.6 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2.7 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光线铺设。
8.2.8 木地板铺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10。
8.3 强化复合地板
8.3.1 基层应平整、牢固、干燥、清洁、无污染,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8.3.2 在楼房底层或平房铺装须做防潮处理。
8.3.3 强化复合地板铺装时,室内温度应遵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要求。
8.3.4 地板下面应满铺防潮底垫、铺装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并用胶带固定。
8.3.5 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
8.3.6 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需要设置伸缩缝、安装平压条。
8.3.7 木踢脚板采用45度坡口粘接严密,高度、出墙厚度一致,固定钉钉帽不外露。
8.3.8 表面平直,颜色、木纹协调一致,洁净无胶痕。
8.3.9 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本章适用于各种类型地毯铺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0.1 地毯的品种、规格、材质、颜色、胶料及辅料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9.0.2 基层必须平整、光滑、干燥、清洁、无污染。
9.0.3 地毯固定应牢固,毯面撑摊平整、无起鼓、凹陷,无皱褶、翘边,接缝处应拼花对线,拼接严密、图案连续、烫压平整,绒面毛顺光一致,收边合理,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9.0.4 地毯摊铺后应用张紧器撑紧撑平,与倒刺板抓结牢固,四周毛边塞入踢脚板下。
9.0.5 地毯与其他地面交接处应收口合理、顺直,压条牢固,压紧、压实。
细木制品工程
10.0.1 本章适用于窗帘盒、散热器罩、门窗套、木护墙、踢脚板、护栏、木扶手、固定式橱柜、装饰线工程质量验收。
10.0.2 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10.0.3 材质要求:
10.0.3.1 工程制作应用烘干木材、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0.0.3.2木材表面不得有死节、裂缝、虫眼。
10.0.4 细木制品安装必须粘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饰面板应粘结密合,不得起层、起鼓。
10.0.5窗帘盒、窗台板与基体连接严密、棱角方正,同一房屋内的位置标高及两侧伸出窗洞口外的长度应一致。
10.0.6 本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与踢脚板连接处无缝隙。
10.0.7踢脚板:上口平直,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10.0.8 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应顺直,紧贴墙面,胶圈收口正确,木线对接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不得有错位离缝现象。
10.0.9 栏杆扶手:
10.0.9.1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0.9.2 玻璃护栏栏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
10.0.9.3护栏、扶手材质和安装方法应能承受规范允许水平荷载、扶手高度应不小于0.9m,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0.0.10 细木制品制作安装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0.10的规定。
10.0.11 楼梯木栏杆、扶手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0.11的规定。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美术涂料类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涂饰工程所用涂料必须是环保达标的产品,其品种、等级、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1.1.2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2.1 涂饰基层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度,混凝土或抹灰层面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面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1.1.2.2 旧墙面应清除疏松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11.1.3 基层使用防水腻子的塑性、和易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11.1.4 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附着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11.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1.2.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刷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透底、掉粉、起皮。
11.2.2喷涂涂膜应厚度均匀、颜色一致、喷点均匀,喷点、喷花的突出点应手感适宜不掉粒,喷涂接茬处无明显接茬痕迹,表面洁净无污染。
11.2.3 涂层与其他装饰物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1.2.4 施涂薄涂料工程质量应符合11.2.4表的规定。
11.2.5 施涂厚涂料工程质量应符合11.2.5表的规定。
11.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1.3.1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细木制品基层表面必须洁净、平整、光滑,无裂缝等缺陷。
11.3.2 表面如出现色差,应修色或拼色使其颜色达到基本一致。
11.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应涂饰均匀,附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脱皮、斑迹。
11.3.4 色漆涂料涂饰工程质量应符合11.3.4表的规定。
11.3.5 施涂清漆工程质量应符合11.3.5表的规定。
11.4 美术涂饰工程
11.4.1 本节适用于套色、滚花、仿真等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1.4.2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附着牢固,不得漏涂、透底、掉粉、脱皮。
11.4.3 美术涂饰的套色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吻合清晰。
11.4.4 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符合设计或样板要求。
11.4.5 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颗粒应分布均匀,滚压厚薄基本一致。
12.0.1 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工程验收。
12.0.2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外形、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2.0.3 管道安装横平竖直铺设牢固无松动,坡度符合规定要求。嵌入墙体和地面的暗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抹砌保护。
12.0.4 冷热水安装应左热右冷,安装冷热水管平行间距不小于2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2.0.5 龙头、阀门安装平正,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12.0.6 各种卫生器具与石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使用硅铜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各种陶瓷类器具不得使用水泥砂浆窝嵌。
12.0.7浴缸排水口应对准落水管口做好密封,不宜使用塑料软管连接。
12.0.8 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通水无渗漏。
12.0.9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篦子应略低于地面走水顺畅。
12.0.10 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牢固端正,上沿水平,表面光滑无损伤。
13.0.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的防水工程验收。
13.0.2 防水施工宜用于涂膜防水材料。
13.0.3 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3.0.4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基层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13.0.5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25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
13.0.6 防水水泥砂浆找平层与基础结合密实,无空鼓,表面平整光洁、无裂缝、起砂,阴阳角做成圆弧形。
13.0.7 涂膜防水层涂刷均匀,厚度满足产品技术规定的要求,一般厚度不少于1.5mm不露底。
13.0.8 使用施工接茬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使用两层以上玻纤布上下搭接时应错开幅宽的二分之一。
13.0.9 涂膜表面不起泡、不流淌、平整无凹凸,与管件、洁具地脚、地漏、排水口接缝严密收头圆滑不渗漏。
13.0.10 保护层水泥砂浆厚度、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操作时严禁破坏防水层,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排水要畅通、不得有积水倒坡现象。
13.0.11 防水工程完工后,必须做24小时蓄水试验。
14.0.1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入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工程验收。
14.0.2 工程所用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4.0.3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使用阻燃型产品。
14.0.4 金属电线保护管的管壁、管口及接线盒穿线孔应平滑无毛刺,外形不应有折扁裂缝。
14.0.5 电源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4.0.6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单独配线和安装插座。
14.0.7 暗线敷设必须配护套管,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
14.0.8 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线管内。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4.0.9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应符合“左零右相,保护地线在上”的要求,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
14.0.10 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14.0.11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4.0.12 厕浴间应安装防水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4.0.13 灯具、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上沿标高一致,面板端正,紧贴墙角、无缝隙,表面洁净。
14.0.14 电气工程安装完工后,应进行24小时满负荷运行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验收使用。
14.0.15 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路竣工图,标明导线规格和暗线管走向。
15.0.1 本章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中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氡(222Rn)、甲醛、氨、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浓度含量验收。
15.0.2 装饰设计时对室内环境污染物的含量宜进行预先评估。
15.0.3 装饰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15.0.4 居室装饰工程竣工时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5.0.5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表15.0.7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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