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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公布1月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1/3/1 22:56:35   本报记者 刘晓君 通讯员 范 莉  来源:北方新闻网 已访问:2537 次
 

20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公布了今年1月份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干洗纠纷、装修材料质量、美容消费、装修违约等6个方面。

真丝窗帘受损  干洗店担责
1月4日,呼和浩特市的聂先生在一家干洗店干洗了一套价值2000元的窗帘,取货时,聂先生发现窗帘面料局部抽丝,要求修补并赔偿,经营者拒绝赔偿,于是聂先生向呼和浩特市工商局12315申诉。经赛罕区兴安南路工商所调查了解,该窗帘是真丝面料,干洗时被其他衣物刮碰所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4条规定:“从事洗染、熨烫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视物品的实际购买的价格、物品折旧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营者修补窗帘并赔偿聂先生200元。

地砖质量差  董先生获赔1万
1月6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12315接到呼和浩特市的董先生申诉:他于2010年12月17日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地砖,准备铺置时,董先生发现部分地砖四角外翘,要求退货,遭经营者拒绝。
经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生产资料工商所调查了解,董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返还货款1万元。

美容卡退费起纠纷
1月16日,呼和浩特市的杨先生向呼和浩特市工商局12315申诉:今年年初,他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理发优惠卡,第一次理发后,他发现理发师的技术不太理想,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于是要求退卡,返还余额,经营者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不退款,双方发生纠纷。
经赛罕区工商分局沙梁工商所调查,杨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5条:“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为杨先生办理了退卡手续,返还其余额1800元。

装修公司违约被投诉
1月19日,呼和浩特市的岳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费用共计2.8万元,施工前先支付26500元,剩下1500元余额等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工程进行到一半时,装修公司突然停工,要求岳先生将工程余款交清才能继续施工,岳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装修公司履行合同,装修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12315接到岳先生的申诉后,经金川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岳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明了装修期限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装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从事住宅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等。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返工、重作,返工、重作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的规定,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装修义务,1500元余款等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支付。

货物受损  物流公司担责
1月24日,呼和浩特市的孔女士通过物流公司从北京向呼和浩特市运输了一批货物,取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受损,无法继续使用,要求赔偿,物流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经如意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此时间段正值春节货物运输高峰期,运输量较大,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挤压而导致受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物流公司赔偿孔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

外壳有划痕  商家为消费者更换洗衣机
1月26日,呼和浩特市的肖先生在一家电商场购买1台价值632元洗衣机,使用时,他发现排水口的缝隙太大,要求商场更换,经营者查看后告诉肖先生洗衣机没有质量问题,拒绝更换。
经清水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洗衣机本身并没有质量问题,只是工人在搬运过程中不慎将外壳刮蹭,留有许多划痕,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1台新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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