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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承揽施工摔伤 装潢公司担责30% 

2011/6/12 0:56:55   北京家装公司  来源:www.qjszs.com 已访问:2833 次
 
     北京家装公司谈一装潢公司施工队长随便请了非专业人员登梯修理漏水房屋,该工人不慎摔伤造成伤残,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万余元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装潢公司赔偿原告尹先生30%,即3.5万余元损失。

  2009年5月,程先生与上海某装潢公司签定施工合同,约定为程先生装修一套二楼的房屋。同年11月装修完工,由于凉台有漏水问题, 程先生请施工的徐队长处理。第2天,徐队长即叫了一个没有装修资执,年近40的民工尹先生去修理,并承诺按照修理的工作量给予50元到100元不等的报酬。然而,当尹先生攀上扶梯查看漏水原因时,扶梯突然倒下,致尹先生从高处坠落地面而受伤,致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右桡骨骨折等。

  事故半年后经司法鉴定,尹先生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由于装潢公司拒绝承担责任,故去年底尹先生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装潢公司支付尹先生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要求赔偿共计15万余元。

  装潢公司认为,对尹先生所述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尹先生所受伤害与装潢公司无关,故装潢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 尹先生所受损伤是否系基于装潢公司的选任行为而发生。被告虽辩称原告受伤与其无关,但其未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被告上述选任行为应当认定为承揽而非雇佣。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据原告诉称的事实,被告明显系一次性结算报酬,而且其系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即修理房屋的渗漏问题。因此,作为承揽人的原告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作为定作人的被告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作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应当预见登梯修理漏水房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仍选任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也未经任何部门培训的非专业人员即原告,其选任行为有过失,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双方过错程度等,法院酌定装潢公司对尹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认定,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3000元,尹先生共计要求赔偿数为11.7万余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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