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烧焦 装修公司使用假电线,法院判赔1.5万元2011/6/14 9:27:17 陈琼珂 来源:北京齐家盛装饰上海分公司-新闻晨报 已访问:4062 次 |
黎女士发现家中电线都是假冒“熊猫”牌产品和商标的伪劣产品后,将上海一装修公司告上上海松江区法庭。日前,上海松江区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黎女士购买新电线及返修费1.4万元、违约金1000元。 【案情回放】 黎女士在入住新房后不久,发现家中只要启用大功率的电器,就会有刺鼻的焦味,反复检查后发现是墙内电线发出的气味。黎女士想:房内的电线都是装修公司提供的 “熊猫”牌电线,难道电线有问题? 黎女士专门委托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家中的“熊猫”电线做鉴定,鉴定结论为家中电线全是假冒“熊猫”牌产品。于是黎女士将上海一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上海装修公司辩称,隐蔽工程经过黎女士验收,应当视为黎女士认可了工程质量,即使电线是假冒的,也不能证明是由他们施工。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做质量鉴定后,证实电线均为不合格。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应当对提供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黎女士因此产生的购买新电线和返修工程所需费用,法庭酌定为1.4万元、违约金1000元。至于黎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电线款,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属承揽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消费欺诈的“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问:“退一赔一”为何不被支持?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特定对象。黎女士与装修公司之间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已是承揽合同关系,故黎女士对装修公司而言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承揽合同的相对方。“退一赔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除负责退货以外,还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虽然黎女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可享受“退一赔一”的赔偿,但是作为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辞典】 《合同法》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人检验。 《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