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别墅油漆味差点熏晕业主 讨要说法收到陌生恐吓短信2011/6/19 23:26:4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已访问:2619 次 |
蒋女士认为装修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油漆 蒋女士收到的威胁短信 ●“气味刺激性很强,眼睛和嗓子非常难受。”一旁的朋友更是当场呕吐 ●“这件事不仅对我造成了财产损失,更打乱了我的工作计划” ●装修公司熊经理:双方已约谈过四五次,但意见始终无法统一,“现在我们已经不想和她谈了” 近日,蒋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她在成都买的房子在装修时遇到了诸多麻烦,不仅合同约定的装修材料被装修公司更换,而且油漆更被检验为不合格。 装修已停工两个多月,面对在外租房每月4000元的额外支出和有家难回的窘境,蒋女士向成都高新区工商局消协进行了投诉。 避麻烦 选了名气大的公司 2008年,蒋女士和丈夫从美国回到成都工作。2010年,蒋女士在双流购买了一栋别墅。交房后,蒋女士着手准备装修,为此,她辞去了工作。经过多方比较,蒋女士最终选择了一家“名头响,性价比较高”的装修公司。 “之所以选择名气大的装修公司,就是想避免装修中遇到麻烦。”蒋女士说,由于娃娃只有3岁,健康是他们装修房子时的首要考虑因素,于是,蒋女士挑好了装修材料的品牌,并列出清单,与装修公司进行了合同约定。 双方谈妥后,2010年12月21日装修工程开工,合同约定90天完成所有装修项目。依照合同,蒋女士提前支付了60%的工程款7.5万多元。 检验油漆 甲醇超标40多倍 “装修工人的效率一直不高。”蒋女士说,直到今年4月,装修工程仍未完工。4月11日,蒋女士约上朋友,再次到新房查看工作进度。 房门刚打开,一股浓烈的油漆味扑面而来,熏得蒋女士几乎晕倒。“气味刺激性很强,眼睛和嗓子非常难受。”一旁的朋友更是当场呕吐。 “我感觉油漆有问题。”蒋女士发现,油漆桶上的品牌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品牌,且稀释剂也没有任何标识。她找到施工人员理论,但对方坚称没有问题。 蒋女士约上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将剩余的油漆送到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自己垫付了3700元检验费检验。 4月25日,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油漆“不合格”,两项指标超标,其中甲醇超标40多倍。蒋女士从质检人员处了解到,甲醇超标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尤其是眼睛和咽喉产生伤害。 随后,蒋女士仔细检查了其他装修材料,发现腻子粉品牌也被私下更换。 讨要说法 收到2条威胁短信 6月15日,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蒋女士的新房,房间里零乱地摆放着装修材料,油漆桶已被移到屋外。由于时隔两个月,记者并没闻到蒋女士说的“刺激油漆味”。屋外放着的油漆桶的品牌为“鸵鸟”牌,并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油漆品牌。 此外,腻子粉的品牌也从合同中约定的“蓝星钢玉”变成了“白灵钢玉”。 “这房子我是不敢住了。”蒋女士向装修公司提出,由于装修存在未按时完工、私下更换材料品牌、使用油漆不合格等问题,要求对方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后,解除双方的装修合同,并赔偿自己由于装修停工在外租房的费用1万余元。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到最后,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干脆对蒋女士避而不见。 6月15日下午,蒋女士再次到装修公司讨说法时,手机先后收到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两条短信。短信警告蒋女士:“不要把事情搞大,否则要后悔一辈子。” “这件事不仅对我造成了财产损失,更打乱了我的工作计划。”目前,蒋女士已向成都高新区工商局消协投诉,并就威胁短信一事向警方报案。 装修公司:已是赔本赚信誉 15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成都天仁路的这家装修公司。公司一名熊姓工程经理说,公司成立近10年来,还是第一次遇到这么难缠的客户。由于蒋女士的房子面积过大,仅水电管网的安装就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已是赔本赚信誉。目前,由于蒋女士房子装修停工,对公司造成的材料和人力损失成本已达10多万元。 对蒋女士送检的油漆检测不合格,熊经理承认,陪同送检的是公司一名监理人员,但对检测结果并不认可。 熊经理说,“问题”油漆主要是刷木柜的,双方装修合同中注明的仅有一个木柜,“面积不到2个平方米。”其他柜子都是蒋女士私下找公司的装修人员刷的漆,因此,公司只愿象征性地补偿2000元。 至于私自更换腻子粉品牌一事,熊经理说,新品牌的腻子粉是公司统一更换的,两种产品价格、效果都一样。关于此事,双方已约谈过四五次,但意见始终无法统一,“现在我们已经不想和她谈了。” 律师:蒋女士要求完全合理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姚飞说,这件事上,蒋女士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并追偿由于对方私自更改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品牌造成的损失,是完全合理的要求。 装修公司如果需要更换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品牌,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更换,否则就属于违约。 对于私自更换的装修材料质量不合格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业主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额外装修费用。” 至于蒋女士解除合同的要求,姚飞说,如果装修公司私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品牌的事实确凿,消费者只需要拟定一份书面的解释通知书并送达对方,自对方收到的那天起,双方合同即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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