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环境污染,十大典型家装案例警示2008/9/27 16:38:44 来源:焦点装修家居网-装修总论坛-长春装修集采论坛 已访问:2951 次 |
十大典案之一 国内首例室内装修甲醛污染案 [案件回放] [法理镜鉴] 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被告赔偿原告89000元,并在10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这是我国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十大典案之二 首例家具污染室内环境案消费者获赔 [案件回放] 2001年3月20日,教师杨某在北京某家具商场订购一套价值 6400元的卧室家具,使用不到一个月,杨老师全家人都有身体不适的感觉。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发现,存放家具的房间,空气中甲醛超出国家标准6倍多!杨一纸诉状把木器厂告上法庭。 [法理镜鉴] 2001年9月3日,经过法院调解,木器厂为杨老师办理退货,并一次性付给货款及连带损失共计7000元。 十大典案之三 首例涉外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 [案件回放] 2000年7月,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由装饰公司为其装修在北京的办公室。交工使用后,律师事务所员工普遍存在头疼、气闷、流泪等不适症状。 [法理镜鉴] 十大典案之四 秦女士室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件回放] 2000年4月,北京市民秦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6月30日装修完工。当年11月秦女士入住新房后,全家四口人相继患病。2001年6月23日,经两次检测,室内甲醛均超过国家标准。随后,秦女士把装饰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理镜鉴] 经过法庭多次调查、取证,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家装修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9891元。 点评:秦女士的案例告诉我们,岂止要赔装修费?你得把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失一块儿赔了! 十大典案之五 国内首例室内氨污染案 [案件回放] 1998年,天津市民李某购买了市河东区一处住房,装修入住后,发现室内空气异常,全家人先后出现不适症状。2001年8月,经室内环境单位检测,室内氨气超过国标10倍以上,原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房时使用了含有尿素的FDJ混凝土防冻剂。 [法理镜鉴] 经过法院多次调查取证,2002年12月1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氨气污染进行无害处理,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检测费共1700元。这是国内首例消费者胜诉的室内空气氨污染案。 点评:以前只知道甲醛污染,这回知道氨也不是好惹的。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十大典案之六 国内首例新车内环境污染案 [案件回放] [法理镜鉴] 2003年3月29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万元。这是国内首例汽车消费者状告汽车经销商胜诉的民事案件。 十大典案之七 装修污染,南京母子同患血液性疾病 [案件回放] [法理镜鉴] 经过长达9个月的法庭辩论、审理,2003年7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栗某胜诉并获得赔偿590065元。 十大典案之八 室内甲醛超标,引发首例房屋租赁案 [案件回放] 2002年6月,上海市民石某以每月3800 元的价格租下上海中远两湾城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之后,石某付给房东两个月的租金及7600 元保证金。 [法理镜鉴] 一审法院认为房东未能保证房屋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2003年5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东返还房客租金及保证金。 十大典案之九 装修污染,导致孕妇流产 [案件回放] 2003年年初,广东省佛山市谭某夫妇委托当地某装修公司对其住房进行包工包料装修,搬进新房3个多月后,苏某突然流产。经室内检测机构测定,新房客厅卧室空气中甲醛浓度均超标,其中主卧室超过国家标准4倍多。谭某夫妇认为胎儿流产系装修污染造成,为此,同年6月将佛山某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法理镜鉴]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后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装修商对原告室内装修材料予以拆除。一次性返还原告装修费用1.9万元,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8791元,并支付原告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点评:无话可说,也无话好说! 十大典案之十 北京现代城“氨气污染”案 [案件回放] 1999年,业主孙某、张某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现代城公寓2号楼房屋,并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当年年底入住后,两位业主感觉房间内气味难闻,具有强烈的刺激性。 [法理镜鉴] 2004年2月,法院认定,原告所购房屋内存在氨气,对人体有一定损害,确实不宜居住。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原告给予适当补偿。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孙某、张某各5万元。 点评:“建材标准的滞后性”,请注意这个问题并盯紧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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